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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首例!高港法院对一名猥亵儿童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2-12-21 11:01:15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申丽)近日,高港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猥亵儿童案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宣告从业禁止,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11月15日施行后,泰州市首例判处教职员工终身从业禁止的判决。

审理经过

被告人徐某某系某校外培训机构的辅导老师,其两次利用辅导硬笔书法之机,在教室内对年仅九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后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利用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特殊职责、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

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港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完善教职人员队伍管理和品行审查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同时,高港区法院将严格落实《意见》规定,在案件生效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说法

老师本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学生对老师也有着天然的崇敬和依赖心理,但也有个别老师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等犯罪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带来不幸,也给周边学生带来恐慌,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并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再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很少主动向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致多次遭受侵害,教职人员在对未成年人侵害时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依法应予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高港法院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对被告人徐某某宣告从业禁止,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将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或者换个“马甲”重操旧业。更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搭建好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共同守护好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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