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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关闭,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

发布时间:2025-05-16 15:45:3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杨某某在海门某美容服务部进行办卡消费,同时,向该卡预存6174元,用于购买面部护理和肩颈护理。后美容服务部因经营不善店面关闭搬离,杨某某联系美容服务部店员询问退费事宜,对方回复剩余消费金额为3216元,但一直未退款,杨某某遂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根据原告举证的护理跟踪记录表、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取原告服务费后,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但被告因服务人员变动、地址搬迁等原因,致使其无法向杨某某提供后续服务,故美容服务部应当按照杨某某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美容服务部向杨某某返还剩余预付款3216元。

法官说法: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该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定经营者无法按照原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海门法院 江佳玲)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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