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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是否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12-21 10:23:2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李沁霖)【案情】于某与刘某系夫妻,张某与刘某系好友。2020年7月5日,张某向于某出具15万元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截至2022年2月,张某尚欠于某本金7万元及利息5千元。张某拒绝归还,辩称剩余欠款已以现金形式还给于某丈夫刘某,并有刘某出具的收条佐证。于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与刘某夫妻感情破裂且早已处于分居状态长达两年之久,并提供微信催款记录,证明曾明确要求刘某只能向其本人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经法院释明并主持下,于某与张某达成还款调解协议。

【评析】

“借款人向夫妻一方借款,其后还款于夫妻的另一方,对方出具收条证明借款已还付。”上述现象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但又比较特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的借款,虽然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属共同债权,但在借款人明知出借人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且出借一方对款项的还付事实,存在合理异议,收条的效力认定即成为解决该类案件的关键。为防止分居夫妻一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来损害另一方利益,法院除了依据收条来判断款项是否已清偿,还会结合庭审査明情况及其他间接证据,进一步审査还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即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做岀合理判断。

该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量:

1、债务人有无其他间接证据证明借款已清偿。

一般来说,收条具有较强证明力,在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收款人一致,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证明借款已清偿。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出借款项,而另一方出具收条,出借人与收款人并不一致,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没有在交付现场,所以出借一方对款项是否清偿提出异议存在其合理性,收条并不能单独作为借款已经清偿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具体到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债务人应举证证明款项的实际还付,如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来对收条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2.债务人主观是否善意及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由于夫妻身份及关系的特殊性,其感情状态或者内部约定一般难以为外界所知,对于不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的债务人,将借款还于夫妻任意一方,无须另行通知另一方或要求收回借条,该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但若债务人明知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财产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此时依据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及社会经验,更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在还款后,及时通知夫妻中的岀借一方,或者要求收回借条。如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则无法使法官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对款项的清偿形成内心确信。

3. 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性,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夫妻双方之间,也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以各自名义对外作出的借款行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向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亦应首选出借人与收款人一致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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