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在外,小擦小碰时有发生。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时,为图省时、省力、成本低和赔付快,会选择“私了”方式解决。若不分情况就“私了”,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患。
2024年,小陈驾驶轻型货车,沿35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虹江路路口时,与小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小何)相撞。事故造成小虎和小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虎入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虎无责任。
出院后,小虎与小陈及保险公司商讨赔偿协议。小虎自我感觉伤情不重,便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小虎2万余元(已扣除交强险垫付的1万余元),且注明“一次性结清,余无争议”。
不久后,小虎发现自己的身体并未恢复如初,反而出现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日常生活受到明显影响。为明确伤情,他进行了专业伤残鉴定。2025年,泰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小虎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这一结果让小虎震惊,他意识到原协议赔偿金额无法弥补伤残带来的损失。
小虎拿着鉴定结果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追加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辩称双方已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全额支付赔偿款,协议中明确“一次性结清,余无争议”,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小虎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5年,小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合计28万余元。泰兴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审理。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保险公司坚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小虎的代理律师则指出,签订协议时小虎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对伤情的严重性缺乏了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在原告出院后一个月内、伤残鉴定前达成的。当时原告不知自己已构成伤残,后续鉴定为九级伤残,协议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协议书中虽有“一次性结清”的表述,但赔偿范围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并未涵盖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本意是对协议书中明确的损失范围进行一次性约定,并不包含未预料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协议中已涵盖的赔偿范围(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已按协议赔付完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再支持原告对这些项目的重复赔偿请求。而对于协议中未涵盖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另行赔付小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协议中已明确的赔偿范围,不再予以重复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时,可能会因急于解决问题而轻易签订相关协议。然而,事后他们往往才发现伤情远比预期严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因此,法官提醒,建议受害者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切勿仓促行事,应先进行全面的伤情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鉴定机构的帮助,明确自身伤情及可能产生的后续费用,再谨慎决定是否签订赔偿协议,以免因一时疏忽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泰兴法院 吴兰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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