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中,倘若双方诞生了“爱的结晶”,但是又因为感情破裂后一拍两散,孩子的抚养该何去何从?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原告(男)、被告(女)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相识,2021年4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2021年8月育有一子小磊(化名),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几年后因生活琐事矛盾加剧,后双方分居,小磊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因患有抑郁症且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现起诉要将非婚生子小磊的监护权确定给被告。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原、被告现无法共同生活,应妥善处理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现小磊年仅三周岁,原告患有抑郁症且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根据其身体状况不宜直接抚养小磊,根据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小磊目前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生活、教育需要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并综合考虑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暂无法正常工作,对于原告主张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的意见予以采纳,给付小磊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时止。另,待原告身体康复能够正常工作后,根据子女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如符合抚养费增加法定情形,被告可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小磊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磊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即便双方同居关系结束,为人父母也应当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要尽到做父亲、母亲的责任,携手努力让未成年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并及时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避免因双方分居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淮阴法院 朱晶晶)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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