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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应享受伤残津贴

发布时间:2025-05-09 17:01:3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导致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支付伤残津贴。

姜某系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入职时已经68岁,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未为姜某投保工伤保险。2020年9月,姜某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右手手掌缺失,人社局对其受伤情形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五级。姜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11万余元;对伤残津贴未予支持。姜某遂诉至海门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除了可以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用人单位需为职工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姜某遭受工伤时为68岁,虽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公司从事河道淤泥清理工作是事实,能够证明姜某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六级以上伤残职工是否可以主张伤残津贴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姜某年老体弱、身有残疾,缺乏经济来源,生活遭受严重影响等因素,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参照类似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酌情认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某伤残津贴150000元。判决:公司支付姜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70115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经南通中院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姜某工伤保险待遇(含伤残津贴)合计23万元。

【典型意义】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目前对于超龄工伤劳动者是否享受伤残津贴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劳动者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且其因此次工伤产生的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公司不能安排姜某继续工作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因素,酌定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津贴,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

(海门法院 张小敏)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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