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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虚构专业技能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5-05-09 17:01:0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虚构个人履历、专业技术资质等与订立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5月,张某经他人介绍与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自诩其长年从事机械研发、对未来数字化建筑领域具有研究,希望入职参与某科技公司的某项机器人研发,并承诺入职后会提供三十多年积累的阅历及技术经验,争取到上海、南京某高校的技术外援,构建设计研发团队。基于双方的友好沟通,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7月初向张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载明固定薪酬未35000元/月、浮动薪酬为15000元/月。张某入职后,某科技公司为张某提供办公场地,累计支付张某工资9万元。但张某未能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及参数,其递交用人单位的个人简历中载明仅持有某机械公司1994年11月授予的机械制造工艺和设备专业机械工程师证书。2023年3月,基于项目研发未有任何进展,某科技公司召开公司会议决定终止该项机器人研发项目,并停止张某的技术研发工作。张某遂以某科技公司未按照月薪5万元标准支付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为由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的劳动报酬375591元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138.5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研发机器人的科研项目为目的招聘科研人才,必然对劳动者的学历、资格证书、履历等有明确的特殊要求。张某既未取得相关研发资质,亦未有证据证实其参与了个人简历中诸多科研项目的研发设计,更未在实际履职期间提供切实完整可行的设计方案或推进项目有实质性进展,张某不诚信行为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约定的5万元的月工资标准系基于劳动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及履历,张某并不具备上述专业背景。现其提供劳动9个月,累计收到劳动报酬9万元,平均月工资标准已高于当年度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故对于张某主张拖欠劳动报酬主张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劳资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方能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从业履历、技术资质、专业技能等基本概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海门法院 张小敏)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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