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执行人盐城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某建设有限公司、蔡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7万余元。前期,盐城经开区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台挖掘机,经询价、拍卖,成交价31万余元,剩余标的46万余元。
日前,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一台挖掘机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调查、处置。然而,被执行人声称,“执行过一次就不能执行第二次”,并纠集人员阻挠执行。面对阻碍,执行干警当场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向阻拦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敏锐捕捉到被执行人“靠设备经营”的诉求后,果断转变思路,提出“活封设备+分期履行”的柔性方案: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若强制扣押拍卖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彻底失去履行能力,不如保留设备让其继续经营以保障后续还款;另一方面要求被执行人作出详细还款计划,承诺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按固定比例还款,并以设备现状照片、运营合同等作为履约能力证明。
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被法院柔性执法方式所触动,当场筹借2万元履行,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一年内履行完毕,并以设备经营收入作为还款保障。(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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