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好丽友”注册商标案
——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系“好丽友”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从事伴手礼销售业务。2019年,双方展开合作,由千某缘公司通过喜铺渠道销售好某友公司产品。2022年10月,好某友公司向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千某缘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好某友系列产品。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在千某缘公司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委托广告中介印制的标有“好丽友”商标的包装盒2500余个。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千某缘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好某友公司遂以千某缘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某缘公司未经授权,将其从好某友公司处购买大盒装的产品分装到其自行印制的小包装盒,并对外销售,包装盒内的产品虽系正品,但销售者的分装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商标权利人的特定包装产品,且抢占了商标权利人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千某缘公司赔偿好某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誉,对原装正品进行分装,造成商标权人许可售出后的状态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商品品质受损,权利人将失去控制其商品质量的权利。本案中,千某缘公司未经授权分装正品并转售的行为损害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好某友公司的特定包装产品,抢占了正品的市场份额,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该案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准确界定案涉行为性质,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为市场秩序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2.侵害“惊喜娃娃”注册商标案
——MGA娱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MGA娱乐公司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玩具制造厂商,在中国注册29691892、22756986号商标,其生产的“L.O.L SURPRISE!”(多以“L.O.L惊喜娃娃!”或“惊喜娃娃”对外宣传)系列玩具畅销全国。2023年6月,MGA娱乐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商品标题处以及产品宣传图片上使用了“lol惊喜娃娃”或“惊喜娃娃”字样,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在其网店首页分类处、商品标题处以及产品宣传图片上以“惊喜娃娃”等字样宣传产品,其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案涉商标专用权侵权。据此,在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价格等情节情况下,亭湖法院酌定某商贸公司赔偿MGA娱乐公司经济损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因语言文化差异、地域限制等因素,外企在维护其知识产权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理念,在准确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有效保护外企商标权,又避免本地民生领域中小企业“因案致困”,最终实现案件审理的“双赢多赢共赢”。
3.侵害“标书”著作权案
——吉林省某技术公司诉江苏某布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准格尔某能源公司委托国家能源集团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对某煤厂除尘系统外委托运行维护。吉林省某技术公司、江苏某布业公司均提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后国家能源集团某公司告知吉林省某技术公司与江苏某布业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标准部分一致内容占比高达82.32%,存在串标围标/串通报价行为,取消投标资格。吉林省某技术公司认为江苏某布业公司未经许可,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其招标文件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省某技术公司对投标文件非标准部分内容进行整体构思、对文字表达进行详略取舍等,能够体现其设计构想,有相应创作内容,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江苏某布业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吉林省某技术公司在先创作完成的投标文件,侵害了吉林省某技术公司对投标文件享有的复制权,遂判令江苏某布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同行从业者抄袭他人标书导致他人无法竞标的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标书是投标人参与竞争的重要书面材料,其组成为标准部分和非标准部分。创作者对非标准部分进行构思创作,是其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书进行复制,侵犯了他人的复制权。在此提醒各位从业者,树立版权意识,提供原创作品,杜绝抄袭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4.网络售卖教学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袁某诉何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长期致力于公务员面试教学与研究,在网络进行直播授课并销售教学音视频,深受学员追捧和好评。2024年袁某发现拼多多平台的“某某资料铺”和“某某文化工作室”店铺未经授权,公开销售其公务员面试教学视频作品。何某作为上述两家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将袁某的作品以电子链接的形式予以销售。袁某认为何某的行为对其著作权及相关利益构成了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系案涉公务员培训课程视频的实际讲授者,其主要按照讲义、授课大纲等进行讲授,另包含部分即兴授课内容,体现了其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何某在未经袁某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低价销售袁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发送方式进行传播,获取利益,侵犯了袁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令何某向袁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未经授权于互联网平台售卖他人网课被诉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课逐渐成为知识传播的主流方式。但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传播便利性也为盗版网课的扩散提供了技术方便。本案通过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销售数据、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有力打击贩卖盗版课程的灰色产业链。在警示市场主体摒弃盗版引流的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版权意识,为在线教育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侵害“射陽大米”注册商标案
——某大米协会诉上海某贸易公司、兴化某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265993号“射陽大米”集体商标。该商标是全国大米行业中首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素有“南有射阳、北有五常”的美誉。经调查发现,兴化市某米厂、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与“射陽大米”商标高度近似的“射阳河大米”,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某大米协会认为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化市某米厂、上海某贸易公司在大米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射阳河大米”字样,与某大米协会的权利商标“射陽大米”整体构图、布局和文字字体均类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某大米协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其行为侵害某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兴化市某米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对上海某贸易公司,经法院组织调解,上海某贸易公司以采购100吨正品“射陽大米”在上海市场销售的方式替代经济赔偿,双方纠纷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创“以销代赔”调解方式解决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责任承担问题的典型案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关系农产品品牌形象,关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大局,既要实行强保护,维护商标价值,又要进行巧保护,拓宽产品市场。本案充分运用系统思维,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重拳打击故意、重复侵权的生产者行为,对于销售者,则通过让其进购或代销正牌商品的方式代替传统经济赔偿。调判结合,既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教育目的,又保护了商标权利,弥补了损失,也拓宽了产品市场,提升了品牌影响力。
6.侵害“喵鲜生”线上电商品牌商标案
——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诉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系全球知名的网上及移动商务公司,创建了“淘宝”、“天猫”等家喻户晓的电商平台,在包括第35类等类别上注册并持有第13551011号、第53494833号“喵鲜生”商标。某网络有限公司系某集团公司旗下电商平台“天猫”的运营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并且经授权享有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就该等商标进行维权的权利。经某网络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喵鲜生生活市集”,大量使用“喵鲜生”字样或标识;在美团APP上开设线上店铺“喵鲜生生活市集”,在该店铺的名称、头像等处使用“喵鲜生”标识或字样;通过微信公众号“东某喵鲜生”、微信视频号“东某喵鲜生”、抖音号“东某市喵鲜生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线上渠道宣传、推广“喵鲜生生活市集”,相关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喵鲜生”标识或字样。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损失50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涉案商标“喵鲜生”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其经营的线下实体以及通过线上渠道宣传、推广,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误认为“喵鲜生生活市集”系由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经营,或与两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该等行为已经构成对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经法院调解,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了企业名称,并向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利用互联网平台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喵鲜生”一词为臆造词,具有较强显著性。“喵鲜生”系“天猫”推出的生鲜食品销售平台,主打销售生鲜美食。在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的大力宣传、推广之下,“喵鲜生”品牌与原告的生鲜销售服务建立了明确的指示关系和稳定的联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某购物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将某集团公司、某网络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用作其生产经营,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其原企业名称中含有“喵鲜生”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官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实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侵害“鸡食槽”外观设计专利案
——蒋某某诉盐城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某系201630285721.1 “鸡食槽”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经调查发现,盐城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饲料喂养设备与201630285721.1专利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相关产品销售范围涵盖江苏、山东、福建、陕西等省市。蒋某某认为盐城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盐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2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201630285721.1“鸡食槽”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上无明显差异,构成近似设计。盐城某公司未经蒋某某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蒋某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据此,判令盐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典型案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比对,从一般消费者角度判断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而明确是否构成侵权。本案遵循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本意,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处以相应法律责任,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同时也提醒生产企业要尊重知识产权,在生产产品前应对产品设计进行检索,对于未授权外观设计及时申请专利,对于已授权外观设计进行合理避让,避免陷入纠纷泥潭。
8.假冒“习酒”“国缘”等注册商标犯罪案
——詹某某、王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詹某某、王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商议由王某甲负责生产假酒,詹某某销售假酒。王某甲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某购买“习酒”注册商标的君品、窖藏系列,“国缘”注册商标的对开、四开系列等空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并雇佣被告人王某乙使用打胶枪等工具将购买的“牛栏山”“洋河优曲”等低价白酒灌装入回收的高价白酒空酒瓶中对外销售。被告人詹某某、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96171元,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5568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经营数额4995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詹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酒类是常见的消费物品,“习酒”“国缘”等酒类价格昂贵,吸引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制假售假,谋取暴利。本案中,王某甲从王某处回收正品名酒空瓶及包装盒,王某乙灌装低价白酒,詹某某以名酒价格对外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全面查清制假流程、销售模式,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对侵犯白酒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白酒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9.假冒“兰寇 ”“ 资生堂 ”等注册商标犯罪案
——练某某、刘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 “兰寇 ”“ 资生堂 ”等注册商标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颜某、周某、周某某等人,在东台市一处民房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刘某某、练某某为增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真实性,分别制造了一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专用章”、一枚“欧菜雅(中国)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额合计290698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练某某等5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某、练某某伪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专用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两枚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被告人练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其他三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兰寇 ”“ 资生堂 ”作为全球顶级美妆品牌,在消费者和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美誉度,深受消费者欢迎和喜爱,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因此,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获得不法利益,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人数众多,为团伙作案,犯罪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通过刑事打击和经济威慑相结合,旨在维护品牌权益和市场秩序,遏制侵权行为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双重危害。
10.侵犯“冰墩墩”“雪容融”著作权犯罪案
——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通过网络抠图、排版等方式非法获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委托其他公司印刷含有“冰墩墩”“雪容融”等奥运吉祥物形象的笔杆、内外包装等,将加工好的产品在公司内由工人进行二次包装,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793713.2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568499.5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保护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属于艺术领域的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载体进行传播,更不能篡改、歪曲。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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