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谈某某受贿罪一案,县纪委监委、教育系统、农发行等6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有条不紊进行,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合议庭经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谈某某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179.14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的“现身说法”为旁听人员敲响了廉洁的警钟。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场直抵心灵、发人深省的廉政教育警示课,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案为鉴、以案为戒,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紧绷廉洁之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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