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驶停到淮阴法院内部停车场,驾驶人找到终本组负责人袁铖繁:“你好,我是李某某的家属,受他委托把车移交法院处置,剩余的债务我们再想办法履行,希望法院能对李某某从轻处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淮阴法院2023年8月作出判决后,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发现李某某名下仅有一辆别克牌轿车,无存款、收入、房产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迅速查封该车辆,并向李某某发出《责令交车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查封车辆移交法院,如拒不移交车辆,则说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将追究其拒执罪的法律责任。
李某某在收到《责令交车通知书》后仍未主动移交查封车辆,执行法官遂按照淮安市公检法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公安立案后,经公安局、法院联合督促,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总有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拒不履行、隐匿财产、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行为逃避执行。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淮阴法院 胡井军、袁铖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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