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货付钱,天经地义!”
“还想收钱?没让你赔偿我们的水稻损失就不错了。”
原来,种植户沈某和朱某在某农业公司赊购农药,用在自家的水稻田里防虫害。然而,农药下到田里一段时间后,两家的水稻生长都出现了异常。沈某将自家水稻送到相关部门检测,收到了该部门出具的《农作物生产现场技术性调查反馈意见书》,载明水稻生长异常是药害所致。为此,二人一致认定是某农业公司的农药有问题。
丰收时节,当其他种植户忙着开镰收割时,沈某、朱某的农田却不尽人意,收成远不如往年。恰逢农业公司来催收药款,一肚子火气的二人与其争吵了起来,表示坚决不付钱。
不久后,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和朱某分别支付农药款23778元和4040元。
滨海县人民法院八滩法庭法官张志东在认真梳理案情、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沈某、朱某的水稻因药害减产是事实,但经了解,二人的农田里不只使用了农业公司的这一款农药,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亦未明确指出是哪款药物导致药害。最为关键的是,两家减产的这批水稻已收割,关键证据已经灭失。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一纸判决固然容易,但双方之间的矛盾、怨气未必能够随着案件的了结而化解。想到这里,张志东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为双方降降火。
“二位都是明白人,法官判案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这点你们肯定是理解的。”张志东将目前的情况掰开了揉碎了向沈某和朱某细细讲明,原本一肚子怒火并嚷嚷着要“反诉”的二人冷静了下来。“我仔细研究过你们的这款农药,该款产品仅登记用于小麦种植,没有登记用于水稻种植,你们在向沈某和朱某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对于某农业公司,张志东则在前期调查基础上直接指明问题所在。
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怒气值”直降,张志东瞅准时机进一步劝解。
“王经理,打开门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我在镇上了解过,你们从事农药销售时间较长,在本地农民中口碑也不错,何不互相体谅,各退一步,展现出公司的责任心和人性关怀。”
“老沈、老朱,现在正值春耕的关键时期,你们也不能把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要吸取总结种植经验教训,争取今年大丰收!”
……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农业公司减免两被告农药款13778元和2020元,双方握手言和。
“回去后我们要对销售人员再培训,确保向农户讲清用途、剂量等各类注意事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丰收!”某农业公司负责人王经理表示。(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