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因种植水稻需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除草。因风力等天气原因,喷洒半月后,邻田种植户金某发现其种植的水稻发生异常,上报当地农业部门后,经农业部门调查,金某种植的水稻减产系孟某喷洒的专用农药所致。金某要求孟某索赔无果,便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喷洒农药漂移至原告种植水稻田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水稻减产损失系多因一果引发,与种植人的种植水平、种植季气候等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法院结合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事实、当日的天气情况以及农业部门的调查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无人机在农业的运用场景十分广泛,不仅可以应用于山区竹木运输、田间农产品运输,还可以用于农业植保、施肥等领域,具有作业效率高、不受地理环境限制、节水节药等地面机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新动力,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农业种植者在喷施药物前,应了解药品种类及周边农户种植作物情况,及时告知相邻承包地承包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无人机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因素,避免科技“助农”变“误农”。
(盱眙法院 张宝林、陈颖慧)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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