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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职业索赔 莫让“打假”变“假打”

发布时间:2025-03-20 10:02:2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王某于2022年08月05日、9月16日在某药房购买某保健品14盒,共计1190元。后王某以某药房所售保健品外包装无相关规定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某药房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经查,王某同时期先后在省内其他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型保健品,并在多家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健品属于特殊食品,但该产品包装外观未见相应标签,反而标注“药效强大”,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购买同类型产品,并诉至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且其先后两次在淮安市盱眙某药房购买该保健品,能够认定其明知购买的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综合考量普通消费者日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原告购买一盒案涉保健品未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故对原告购买的一盒案涉保健品支持十倍赔偿,原告购买时一盒药品的价格为85元,因赔偿数额不足1000元,应当为1000元,其余产品不支持十倍赔偿。

典型意义

法律支持正当消费、依法维权,也鼓励全民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但对于以生活消费为名从中牟利,将“知假买假”当作牟利手段,意图通过诉讼获取大额利益的“职业打假”行为,会造成错误示范效应,扰乱市场秩序、司法秩序、社会道德秩序。本案裁判,一方面,既彰显了对恶意违法行为的司法震慑,又防止职业索赔异化司法功能,强化“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原则。另一方面,明确合理消费范围内的索赔权,通过这样的判决赋权社会公众,将公众转化为食品安全“流动监督员”,弥补行政监管盲区,在食品领域形成“全民共治”的监管网络,实现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盱眙法院 祖恩燕)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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