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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入住酒店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03-14 15:48:1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23年11月,李某甲在中午已与张某共饮一斤白酒的情况下,当晚又应同学邀请参加聚会,期间与王某等四人共饮一瓶白酒。酒后,其他人陆续离开,由王某将李某甲送回酒店休息。至酒店时李某甲已失去意识,王某将其搀扶至酒店大厅,在酒店工作人员的许可下办理入住手续。后王某因无法将李某甲送至房间休息,经酒店工作人员同意将其安置在酒店大厅沙发上休息,王某在一旁陪同。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发现李某甲没有呼吸,呼叫酒店工作人员帮忙,但工作人员只是将大厅灯打开后便离开。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甲送医救治,最终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窒息、酒精中毒。后李某甲的近亲属李某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因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应由饮酒者自担风险。酒店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具备判断力,就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应有充分的认知。李某甲在中午已经与张某共饮一斤白酒的情况下,仍自甘风险,参与第二场饮酒,放任醉酒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其应对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酒店已为李某办理入住手续,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障醉酒的李某甲安全,不能完全依赖于王某的照看;在李某甲发生异常时,酒店也负有协助救助的义务。本案中,酒店工作人员显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酌定判由酒店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行业包括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酒店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应对来客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办理入住时对醉酒或无意识的客人予以格外关注,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酒店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培训,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警示措施,做好场地风险防范,做足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现客人受伤或生病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盱眙法院——夏剑雨、陈娇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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