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叉执行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因经营需要,向江苏某商业银行贷款,刘某为其提供担保。后因生意受挫,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经亭湖法院强制执行,未有实质进展。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阜宁境内,经亭湖法院申请,盐城中院裁定由阜宁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阜宁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并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不动产系毛坯房,且存有大额抵押,无益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外地牌照车辆,阜宁法院立即委托查封,同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射阳县境内从事水产生意,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阜宁法院执行干警至射阳县境内将被执行人拘传至阜宁法院执行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提出先还款30000元,以后每月还款3000元或者减免部分利息,当日还款30000元,一周内再还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则表示根据判决有利息,无法表态免除。经执行人员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收到30000元后,逐级报请总行审批,审批如同意,则案件执行完毕。
当日,阜宁法院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位现金30000元,后经该银行逐级报请审批通过,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剩余80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该行向阜宁法院出具了解封申请书及结案申请书。 至此,该交叉执行案件在阜宁法院多项执行措施并举下,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在相距较远的其它法院辖区,原执行法院采取了必要执行措施但未能执结,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通过交叉执行,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接收法院立案后,采取不动产查封、实地调查、查封车辆、拘传被执行人、沟通协调等多项执行措施,最终执行完毕,彻底化解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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