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也是激发企业家活力动力的 “一池春水”。法官作为裁判者,不仅仅是客观地判定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还需要转变“司法视角”为“企业视角”,真正关注企业发展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于司法审判细微处让涉案企业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更解“心结”。在我经办的案件中,邀请商会调解员共同调处的一起买卖合同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令我印象深刻、颇有感触。
航运中断引发商事争议
悦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高档乳白玻璃器皿的出口型企业,产品出口至欧美、非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好评。东某公司系义乌市一家长期经营日用百货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因看中悦某公司产品的巨大市场潜力,2023年8月15日,其与悦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预定了6个货柜玻璃晶瓷产品,欲销往阿尔及利亚等非洲地区国家。东某公司交付定金后,悦某公司依约交付了第一批货物,但东某公司却未能足额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致使第二批货物直至2023年12月25日才发出。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行至红海地区时,受巴以冲突影响,航运中断,货物实际到港时已经错过了当地的开斋节,产品销路受阻。后东某公司以悦某公司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在尾款支付时扣减部分航运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悦某公司于2024年7月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东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万美元。
邀请商会共促调解转机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但考虑到悦某公司作为本地的龙头企业,外贸订单较多,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其声誉,且东某公司的确损失较大,强行判决可能难以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为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着“商人纠纷商人解”的理念,我决定利用“泽法商事厅”商会调解这一平台,邀请经验丰富、法律素养高的商会调解员一起参与协调纠纷,促使双方在友好、平等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锲而不舍终得“功成圆满”
考虑到东某公司系外地企业,电话沟通效果不强,我便利用“无讼淮安·一码解纷”智调平台,线上对其进行法律释明。特别对东某公司要求的扣减部分航运损失问题,耐心地解释:东某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在悦某公司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至于东某公司在航运过程中遭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受的损失,可以向国外商家主张减免费用或增加船运费。同时,邀请商会调解员多次联系悦某公司负责人,上门开展思想工作,从东某公司经营状况分析了其付款能力,又从双方日后合作、携手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劝说悦某公司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悦某公司同意减免东某公司5%的货款,承担20000元的订舱费和诉讼费,并以对东某公司有利的汇率接受美元支付,还积极协助东某公司向国外商家主张损失。东某公司表示有信心打开悦某公司产品在非洲地区的销路,今后双方合作会更加紧密。
随着双方握手言和,两家企业终于达成共迎外部挑战、“抱团出海”的圆满结局,这一刻,我才真正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更是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口号变成鲜亮效果的积极践行者。道阻且长,我将勇往直前,砥砺前行,直至理想彼岸。
(洪泽法院 陈书敬)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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