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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阜宁法院:滤袋质量起纠纷 依法巧断促公平

发布时间:2025-02-26 11:18:2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买卖双方因产品质量各执一词,如何既严守契约精神又激活市场信心?近日,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滤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促进交易的同时引导企业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了市场诚信秩序。

基本案情

某滤袋公司与某热电公司签订了一份滤袋买卖合同,本应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却因货款支付及产品质量问题陷入纠纷。热电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滤袋公司无奈将其诉至阜宁法院,要求支付货款五十万余元。热电公司则提出反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滤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启动了产品质量鉴定程序,并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案涉滤袋部分指标确实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滤袋的破损情况也受到使用过程中的一定影响。

法院判决

阜宁法院在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认为,滤袋交付数月后,热电公司曾要求继续交付余下滤袋,且案涉滤袋仍在使用中,不存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从促进交易、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法院采取了减少价款、分担滤袋毁损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判决热电公司向滤袋公司支付货款二十万余元。

热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涉及合同解除的案件。在该类案件中,买方通常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或主张解除合同,以对抗卖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本案中,一方面,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及质量标准,但对如何适用这些标准存在争议。鉴定结果显示滤袋确实不符合部分标准,但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另一方面,案涉滤袋虽出现毁损情形,但热电公司仍在继续使用,同时又主张解除合同,双方矛盾较大,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从当事人的合同本意出发,确定了质量标准的适用方式,并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综合裁量双方责任。同时,从合同目的的实现角度出发,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最终,采取了降低价款、分担滤袋损毁责任等方式妥善处理了本起纠纷,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又实现了公平正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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