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耍小聪明,试图通过“白菜价”转卖房产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该如何应对?近日,泰兴法院受理一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
陈某与王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至A市法院。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王某应向陈某支付包括医疗费、后续生活护理费及养老保险在内的相关费用。然而,在支付完医疗费用后,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剩余赔偿责任,陈某不得不向A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A市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拥有两套房产,为切实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A市法院迅速行动,对这两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王某得知后,立马表示愿意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承诺以后会按时支付剩余赔偿款项。同时,王某请求法院先解除其中一套房产的查封,他表示需要用这套房产作抵押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为尽快获得执行款项,陈某同意了王某提出的请求。于是,陈某向A市法院申请解封其中一套房产。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随即以1万元的“白菜价”将此房产转售给自己的儿子。陈某无奈,遂将王某及其子一并诉至泰兴法院。
泰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作为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对陈某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名下的房产给其子,明显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其应尽的法律责任。现陈某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亦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王某的儿子对其父亲被执行的事实应当知情,故陈某主张撤销王某转让房产行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有话说: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泰兴法院 陆莉)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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