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商品房住宅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若因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导致业主家中“水漫金山”,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顾某系某小区一楼业主,房屋长期闲置。2020年9月28日,袁某某、顾某发现案涉房屋厨房下水管道返水,污水倒灌导致地板、家具等严重损毁,经济损失3万余元。疏通后,因赔偿问题与物业、房产开发企业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经查,案涉房屋外排水设施实际采取砌筑的方式施工,与图纸设计的PVC管道施工要求不符,顶部覆盖的水泥板和两侧有缝隙,所以会有泥土落到管道内。物业企业一般只在发现外排水管道异常后进行处理,如无异常则只作日常巡查。因返水管道疏通时未留存相应的影像及图片资料,导致清理出的堵塞物品无法查清。
袁某某、顾某认为房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外排水设施、物业企业未尽维护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产开发企业认可案涉污水管道主管网实际施工与图纸设计不符,但主张堵塞系因楼上住户不合理使用。物业企业则辩称堵塞系外排水管道施工与设计不符及楼上住户不当使用造成,应由全体业主分摊责任。两被告另主张袁某某、顾某长期疏于对房屋的管理,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对公共管道负有日常维护、清掏责任,需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房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的房屋公共部位的外排水设施未按案涉图纸要求施工,与堵塞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企业没有对接手的公共部位进行检验,导致未能发现施工方式的变化,继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泥土,与堵塞的发生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两原告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未及时发现返水,最终房屋因长期浸泡扩大了损失,应当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承担责任。另考虑到管道已疏通,是否存在楼上其他业主使用不当的事实客观上已无法查清,两原告也自愿承担该部分责任。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由房产开发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的损失由两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生活中,管道堵塞造成业主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本起纠纷中房屋开发企业的外排水设施变更设计行为具有偶然性,但物业企业作为公共设施管理者,需高频次、规范化维护管道,并留存书面记录、第三方证明等有效证据,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对公共管道尽到了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业主亦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从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共有设施出现堵塞等问题造成损失,在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情况下,如共同使用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堵塞与自己的使用无关、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共同使用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以司法裁判明晰权责,既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亦为物业行业敲响警钟,警示物业企业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重收费、轻服务”的惰性管理。唯有物业尽职、业主自律,方能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盱眙县人民法院 陈娇娇)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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