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底,李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张某于同年11月3日生育女儿。2016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某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承担孩子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50%。此后,女儿长期随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积极配合李某某探视孩子,亲子关系较为融洽。2023年8月,李某某单方至某公司委托对其血样与女儿指甲样本进行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检测。该公司经检测,向李某某提供了一份检测结果打印件,结论为“排除标称为李某某是送检样本李某妍的生物学父亲”。
庭审中,张某同意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女儿李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反映父母离婚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其从未向李某某提供指甲,明确表示拒绝配合鉴定。审理中,该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接受委托时已告知李某某,该公司仅提供检测服务,不提供完整的鉴定报告。海门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制度对于个人身份确定、家庭和睦及社会安定具有巨大的影响,其所涉的利益冲突背后是亲子关系、家庭伦理以及公序良俗等价值,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诉讼,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但容易造成家庭感情的破坏,不利于家庭与社会安定,更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该案以“子女最大利益”为裁判准则,结合原告举证的单方鉴定报告,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中的“正当理由”进行了理论解释,明确“有正当理由”是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限定条件,需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在鉴定检材的来源不明、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不具备“已提供必要证据”这一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亦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我国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最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最有利的协调。
(海门法院 彭文甫)
责任编辑:石勇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