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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建湖法院:“假官司”迎来“真罚款”虚假诉讼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5-02-14 15:32: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高作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纪某,开出2025年首份《司法处罚决定书》。

2025年1月,建湖法院高作法庭受理了原告纪某起诉被告崔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纪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材料,诉请崔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同时,纪某提供担保手续向建湖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经初步审查,建湖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查封、冻结了崔某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及其它等值财产。几日后,崔某却向法官反映,2023年11月,纪某受其母亲程某委托,已将双方之间的账目全部结清,并注明以前借条一律作废,有结账记录为证。

了解情况后,建湖法院当即通知纪某到庭谈话。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纪某认可了其在明知已结账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提起诉讼的事实。

纪某在明知双方已结账的情形下,虚假陈述,捏造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保全措施,侵害了崔某合法权益,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系虚假诉讼行为。

经过承办法官的严厉释法,纪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具结悔过,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建湖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纪某罚款1000元。《司法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纪某主动交纳了罚款,并向法院出具了检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盐城中院 周陈华 李建杰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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