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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4-12-26 16:50:1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停车、开门、下车,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动作,却有可能在不经意间酿成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伤害,俗称“开门杀”。近期,泰兴法院虹桥法庭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0月12日晚,王某驾车送同事李某回家,到达目的地后,坐在后排的李某未留意后方交通状况便打开了左侧车门,导致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躲避不及,撞上车门并摔倒,头部着地严重受伤,张某当时未佩戴安全头盔。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李某因未确保安全开门而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对其伤情有一定影响,判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因伤势严重,在多地接受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随后,张某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王某和乘坐人李某均表示,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只保障驾驶员使用车辆的行为,驾驶人王某应承担的责任保险赔,李某是后排乘客,保险不应该赔偿。就算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了,也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张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因为驾驶人王某在路边违章停车,后排乘客李某未注意观察打开左侧车门,二人的行为都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承继性和一体性,且二人都没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具有共同的过失,故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张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9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再次,张某骑电动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着地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10%的损失。因张某尚未完全治疗终结,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尚未最终确定和实际履行完毕,所以在本案中不应一并处理。后续,保险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法官提醒: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频发,驾驶人应当确保车辆停放在安全且符合规定的地点,并提醒车内人员在开车门前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认交通状况安全后再行下车。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应佩戴好头盔,遇到正在停车或突然减速的车辆时,要应提高警惕,适当降低速度,谨慎通过,确保自身安全。这样的相互注意与配合,有助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安全。

(泰兴法院 叶磊)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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