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向俞某某出具2.7万元的借条,俞某某实际交付2万元,后俞某某再次让陈某某出具5万元的虚假借条作为担保。俞某某持两份借条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7万元。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基于俞某某捏造的借贷关系,判决陈某某偿还借款6.4万元及相应利息。陈某某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经公安立案侦查,俞某某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俞某某以款项未实际交付的借条主张债务人还款并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此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引导公众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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