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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眙”案说法】第289期 抵押变现后玩“失联” 小心骗子“空手套白狼”

发布时间:2024-12-20 09:14:51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叶某以转押为目的,与盱眙A汽车租赁公司达成租车协议,租赁一辆宝马轿车,叶某当天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邵某所得钱款用于支付租金、债务等。后因宝马车主索要车辆,2022年9月,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盱眙B商贸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得一辆奔驰轿车,叶某再通过伪造行驶证的方式,用该车将之前抵押在邵某处的宝马轿车换回,并将宝马轿车归还给盱眙A汽车租赁公司,后叶某失联。

检察履职

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盱眙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擦亮慧眼,勿要轻易相信各种形式的租赁“协议”“合同”,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交付财物时,需多方面、多途径审慎核实对方的身份、诚信及履约能力,切忌疏忽大意,让诈骗得逞!如遇财物被骗,应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盱眙县检察院 邵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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