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叶某以转押为目的,与盱眙A汽车租赁公司达成租车协议,租赁一辆宝马轿车,叶某当天将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邵某所得钱款用于支付租金、债务等。后因宝马车主索要车辆,2022年9月,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盱眙B商贸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得一辆奔驰轿车,叶某再通过伪造行驶证的方式,用该车将之前抵押在邵某处的宝马轿车换回,并将宝马轿车归还给盱眙A汽车租赁公司,后叶某失联。
检察履职
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盱眙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时刻紧绷防范之弦,擦亮慧眼,勿要轻易相信各种形式的租赁“协议”“合同”,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交付财物时,需多方面、多途径审慎核实对方的身份、诚信及履约能力,切忌疏忽大意,让诈骗得逞!如遇财物被骗,应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盱眙县检察院 邵威)
责任编辑:石勇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