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清江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应偿还债务35万元及相关利息,但罗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罗某为逃避履行债务,躲避执行,将名下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卖房实得剩余款项34万元用做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1月,法院因罗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决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次日,因其亲属代为还款5万元且罗某承诺每季度还款3-5万元,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但此后罗某未按约定继续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自愿向法院缴纳执行款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审理中其筹措资金,履行部分义务,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当天,法院组织二十余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清江浦法院 郑云霞)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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