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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者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2-12-13 15:24:5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谭毅)【案情简介】2018年12月30日叶某使用“顾某某”的身份信息入职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安排至某粮油米厂从事杂工工作。2020年3月3日18时左右,叶某从某粮油米厂下班途中,与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叶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某与叶某的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事故发生后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关于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其中载明:“……经查,叶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叶某的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亡)……” 因工伤赔偿产生争议,叶某亲属申请仲裁,要求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泰州市高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叶某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泰州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对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兼得原则。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叶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经认定为工伤(亡),而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并未为叶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劳动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叶某无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故不存在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叶某亲属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据叶某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为727920元,予以确认。对于叶某亲属主张的丧葬补助金,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肇事者周某对叶某进行的赔偿款中包括已包含了丧葬费,故该费用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冒有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工伤的认定,但劳动者未能满16周岁或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叶某作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叶某入职后,以“顾某”的名义接受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叶某冒用“顾某”名义入职,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审核不严,在工作期间里一直以“顾某”的名字对其进行管理,该公司存在责任。即便是叶某冒用他人身份,采用欺骗手段入职,也不能以此否认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其用工的事实,更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更何况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为叶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劳动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对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兼得原则。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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