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现在各项管理制度都逐步完善,养殖技术也趋向专业化,今年的营业额更是同比增长7.9%……”近日,盱眙县检察院对过去三年内涉案企业进行回访调研,其中一名涉案养殖企业的负责人说道。
事情还要从4年前说起。甲公司是一家农牧有限公司,2020年初与牛某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为了保证养殖质量,甲公司派出邓某和孙某作为淮安市盱眙片区负责人和驻厂监督指导员入驻养殖场。对于养殖期间损耗的小猪,按照公司规定,小猪死亡后,由孙某负责拍照上传,邓某负责审核,报公司备案。
2020年,由于各种原因,养殖场几乎每个月都会损失几只甚至几十只小猪,每次孙某、邓某都会按照规定上传、审核,公司线上确认。慢慢地,邓某发现,无论每次损耗多少只小猪,公司都不会实际到厂复核,这意味着,只要三人合意,就能假报小猪死亡的情况,套出小猪进行售卖。
于是,邓某将自己的计划告知孙某和牛某,获得二人一致同意。三人约定由孙某将已死亡小猪重复拍照,邓某向公司虚报猪死亡的事实,套出小猪交由牛某出售。仅2021年1月,三人就用这种方式将332头生猪套出予以售卖。
在售卖小猪时,牛某也动起歪心思。他自掏腰包8万余元分给邓某和孙某,谎称是卖小猪所得,暗地里却将全部小猪运到自家舅舅处圈养,以期获得更多经济价值。
虽然一次性死掉332头生猪早就触及甲公司警戒线,但因公司轻信邓某提出的因小猪生病导致死亡率偏高的理由,也并未实地核查。
一次成功让三人信心倍增。为了“坐享其成”,邓某、孙某二人直接将拍照、审核的任务也交给牛某,由牛某全盘负责。而他们显然高估了牛某的“衷心”。为了获得更多利益,牛某于2021年2月至4月,瞒着邓某、孙某二人,自己采取重复拍照、虚报代养小猪死亡的方式,又骗取甲公司377只小猪转移到自家舅舅家圈养。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在牛某最后一次转移小猪时,被同行张某碰到并拍照后转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得知真相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官讨论案件
“现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找到小猪。”承办检察官为本案指明调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就赃物去向展开调查,最终在牛某舅舅家找到了尚未出售的700余只小猪,并转交给甲公司。
2022年8月,该案被移送盱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被害企业受损情况,认定邓某、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牛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退赃退赔。最终,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前往企业调研
“案结”不意味着“事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甲公司在规章制度与人员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公司的报损仅凭邓某一人即可审核认定,驻场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倘若今后再出现类似邓某、孙某这样的管理人员,公司的财产将受到严重侵害,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承办检察官深入剖析案发原因,思考如何更好地堵塞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并在案件办结后向甲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提醒甲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办理此案为支点,盱眙县检察院排查全县10余家同类型企业,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帮助养殖企业健康发展。
(盱眙检察院 周少泽 杨洋)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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