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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聊非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需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22-12-13 15:20:2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茜 罗树平)【案情简介】原告某装修公司诉称:2021年2月10日,原告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发现被告张某发表诋毁原告公司形象及名誉的言论,该微信群成员有470余名,张某在该群中多次发表诋毁原告名誉的言论,并扬言要发传单扩大此事,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经多次沟通,被告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以为意,拒绝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原告诉至高港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当面作出道歉,并在个人朋友圈(面向所有微信好友)及案涉微信群发表道歉及说明,恢复原告名誉,且七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原告因诋毁名誉而遭受的商业损失10000元、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向原告某装修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将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二、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装修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人的名誉权是指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案涉纠纷缘起原、被告装修。一方面原告作为装修施工方,应积极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对于来自于业主的批评和质疑负有适度的容忍度;另一方面被告作为业主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行为不当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均有回应,并进行了处理。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要装修款当日下午在该小区微信群发表“某装修公司就是一家黑店,店里看的东西质量都是好的,进你家东西就变了,一换东西就加钱不给钱就托不给干活,有业主找他家公司装璜的要注意”“都是坑”“你讲,我家质量都不能讲,活不干就要钱,到你家又哭又闹”“真是太不要脸了”“老板是个女的,是个黑店”“过了年我去泰兴他装璜公司发传单,高港他不在乎我就去泰兴”“现在高港没有新的小区了他开始不讲信誉了,那我就去泰兴”等内容,明显超出了对于质量批评的合理范畴,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朋友圈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道歉的范围应当限制在案涉微信群,内容需事先征得人民法院审查。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及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可得利益的减少或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诋毁名誉而遭受的商业损失10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也具有了公共空间的属性。但部分网络公众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一)言论自由有限度,法律意识须提升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二)发生侵害留证据,确认身份护权益

对于网络平台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确认,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三)管理制度要健全,监督惩治须到位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移动互联网管理、公众账号管理等制度,以制度的“硬杠杠”构建良好的网络环境。同时强化互联网监督,依法推进网络实名制,惩治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让网络空间变得越来越清朗。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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