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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说法】尊重孩子“话语权” 莫要让爱成“枷锁”

发布时间:2022-12-13 14:51:5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申丽)“法官阿姨,我最近真的压力好大,虽然我也很爱妈妈,但我更想跟爸爸一起生活,可妈妈总让我选她,我也不想伤妈妈的心……”谈话室里,10岁的小宁(化名)一脸愁容地向法官诉说着自己近日的苦恼。

原来,小宁的父亲陈某与母亲刘某三年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宁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不久后,父亲陈某再婚并育有一子。母亲刘某担心小宁会因弟弟的出生而遭受父亲和继母的冷落,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

庭审中,母亲刘某向法庭出示了小宁亲笔书写的其自愿随母亲生活的承诺书。而另一边父亲陈某则表示,自己和现任妻子均具有良好的经济收入和教育背景,能够为小宁提供理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平日里,自己及家人对小宁的生活照料、学习辅导一直尽心尽力,并未因小宁弟弟的出生而有所懈怠,且小宁在日记中也表达了想继续随其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为了了解小宁的真实意愿,庭后,承办法官找到小宁,于是就有了开头这一幕……在承办法官温声细语地询问下,小宁逐渐放下紧张和戒备,他告诉法官,父亲再婚后,自己和继母的相处一直比较融洽,父亲和继母对自己比对弟弟还要好。虽然自己迫于压力给母亲写下了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承诺书,但内心更希望继续跟父亲一起生活,不想突然改变生活环境,等放假时可以多去陪陪母亲。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小宁的个人意愿,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寄语

古语有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离异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幼年人生的至暗时刻,为减少离异带给孩子的不利影响,父母均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尽最大努力、以最为妥善的方式,谨慎、理性地处理好子女抚养权问题,切勿因彼此的个人恩怨,让孩子夹在其中,左右为难。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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