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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响水法院:心存侥幸转移拆迁款 被判刑罚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24-12-10 11:19:5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兵 周陈华 费星辰 报道)张某、黄某、吴某、陈某与蔡某民间借贷案,盐城响水法院分别判决蔡某归还四人借款144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蔡某未全部履行义务,原告陆续向响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申请人黄某向响水法院提供蔡某厂房征收线索。经调查,响水法院发现蔡某共获得58万元征收补偿款,该款项已分别于2020827日、1026日转入到蔡某指定的吴某银行卡账户内。蔡某在获取上述补偿款后,优先用于偿还亲友借款、购买车辆等,致使四案判决剩余款项无法执行到位。响水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蔡某拒执犯罪线索。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取得征收款后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心存侥幸的后果必是悔不当初。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在取得拆迁款后未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将款项转移,属于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为时已晚,最终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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