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尤先生自2008年10月起一直在被告甲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5年5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20年5月。尤先生于2017年7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甲公司未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仍在被告甲公司处工作。之后,原被告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协议期限一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2020年8月29日,原告在工作中发生事故。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尤先生在被告甲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仅以年龄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自2008年10月即至被告处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甲公司并未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仍在被告甲公司处工作,接受被告甲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被告甲公司继续为原告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直至2020年5月,原告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在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认定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双方存在《劳务合同》签订的事实,但原告自2008年即至被告处工作,并一直延续,中途并未中断,双方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整体性,不应人为割裂双方之间的内在联系。综上,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特殊情形的劳动合同关系。
该案例强调了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时,不能单纯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该案例还提示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姜钟鸣)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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