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灵活采用了“鉴定评估咨询”方式,快捷高效地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是一家叉车公司,被告是某能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订货加工合同》后,被告根据原告的采购订单陆续提供叉车配套使用的蓄电池。原告叉车投放市场后,先后收到客户端大范围、高频次的电池故障投诉。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至靖江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全部退货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且赔偿原告巨额损失。
某能源科技公司认为,原告仅以市场上的反馈以及原告使用第三方的电池替换后观察的效果来推定被告提供的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不客观的,且案涉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经过第三方检测和认定。此外,因该叉车公司尚欠被告货款,能源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叉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因案涉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案涉电池的多项指标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对申请鉴定的项目和采用的鉴定标准均有异议,且认为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现有的争议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
靖江法院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代理人需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拟调解的方案,但难以得到管理层的讨论通过,而原告认为被告所供电池不合格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导致企业信誉受损,要求赔偿的态度也非常坚决。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若想及时解决双方矛盾,必须快速确定案件能否进入鉴定程序。
对于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尤莉考虑到标的物现状、鉴定标准、鉴定事项能否进行鉴定、诉讼费用成本及时间成本等因素,决定尝试采用“鉴定评估咨询”方式,即委托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作出鉴定评估咨询意见,供申请鉴定方参考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该案是否有进入实质性鉴定评估程序的必要。在征得原告同意后,靖江法院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启动了“鉴定评估咨询”。
在收到鉴定咨询意见后,原告考虑到相关鉴定项目可能需要长达近一年的试验期,时间和费用成本巨大,决定撤回鉴定申请。
由于被告远在外省,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退货退款及各项损失,被告也不再向原告主张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承办法官尤莉表示,这起案件采用了“鉴定评估咨询”方式,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更加了解争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在产生鉴定费用支出前,为法官和当事人确定是否进入实质性鉴定程序提供有力的参考,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也缩短了审理进程,有力推动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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