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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06 11:29:22 来源:中国报道

案例一:某公司诉某街道办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民营小微企业。2008年起陆续承包市区新长铁路两侧绿色通道、通榆河绿化带项目。2020年底起,因实施通榆河生态廊道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该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某街道办与该公司就此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因项目用地主体未及时支付补偿款,致某街道办未能向某公司支付补偿款,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街道办履行补偿协议。

化解情况

人民法院本着“实质性化解”理念,依法追加项目用地主体和出资主体某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并多次组织三方协调,商定协调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投资公司按约定将1400余万补偿款支付给某街道办后,某街道办遂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某公司,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公司系小微企业,因某街道办未能及时履行行政补偿协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项目出资主体为第三人,切实加大协调力度,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公司困境,避免了“办结一案、垮掉一企”现象,案件得以实质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案例二:施某艳等诉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

施某艳、施某霞系顾某珍女儿,施某艳系日本华侨。顾某珍在某镇条心居委会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后施某艳、施某霞在顾某珍宅基地上各建造房屋一间,并办理产权证。20225月,某镇政府对顾某珍、施某艳、施某霞的房屋实施搬迁。三人不服,分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化解情况

审理过程中,施某艳通过江苏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向人民法院发函,呼吁维护侨胞合法权益。收到函件后,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与盐城市侨联共同展开调查工作,发现施某艳对家乡城市建设十分支持,愿意配合搬迁,只是对房屋补偿价款有异议。此外全家人的承包地被征收后相关部门一直未予补偿,希望一并解决。据此,人民法院围绕施某艳等三人的诉求,多次组织案涉各方进行协调,并邀请盐城市侨联全程参与,最终促成双方就房屋搬迁补偿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就搬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发放流程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名额的办理进行约定。施某艳等三人的合法权益分别得到依法保障后,均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侨联组织联动协作实质性化解涉侨胞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由此引发的征地搬迁纠纷呈上升趋势。而此类纠纷往往潜含着法律与政策交织、历史原因与现实考量交错、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交叉,处理难度较大。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就案办案,而是厘清各方实质利益诉求,精准归纳矛盾焦点并充分释法说理,为各方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邀请当地侨联组织全程参与案件协调,共同做好涉案华侨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不仅在法律框架内彻底化解了案涉行政争议,而且实质性解决了因征地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依法维护了涉案华侨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三:某公司诉某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自有的公众号上发布化妆品广告,并使用了“抗老修护”“抗衰”等未获得备案或许可的功效说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认为某公司的该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在处罚时,因该广告系由某公司直接以自有公众号发布,某市监局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对某公司罚款5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化解情况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中,代表委员表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还要充分考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听证会后,某公司制定专门制度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建议,对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浏览量、转发数等进行重新考量评估后,经集体研究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争议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代表委员参与并最终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调解,充分借助代表委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发挥代表委员的公信力、协调力、影响力,与法官的专业优势进行互补。本案调解过程中,既有法院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又有代表委员对案件的见解,为案件协调提供了良好的氛围,最终促成争议实质化解。

案例四:孙某某诉某住建局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2018年,孙某某与其他兄弟就其父母房产达成共有协议。后该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某住建局未注意到共有协议的存在,仅与案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某遂以征收补偿协议遗漏补偿安置主体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

化解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孙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经济条件较差、法律知识欠缺,遂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后其提出申请,司法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参加诉讼。法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房屋征收部门、孙某某及其兄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到位,孙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建议孙某某申请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孙某某也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建议。行政诉讼法援律师一方面参与诉讼代理,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被征收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通孙某某法定监护人的思想工作,推动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五:李某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

基本案情

因“淮河入海道二期工程项目”,需对某镇数个村庄、1000多户进行征收搬迁,李某某户也在此次征收搬迁范围内。李某某认为在协商征收搬迁补偿事宜中,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损毁其房屋周边道路行为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上述行为违法。

化解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其仍要求确认镇政府的被诉行为违法。人民法院考虑到淮河流域防洪工程是一项惠及民生的战略性工程,涉及征收农户较多,为增强示范诉讼功能,就地化解行政争议,遂组织李某某等被拆迁户一起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参观,向他们介绍了该工程重大意义以及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解释了该工程项目安置补偿标准,取得众多被拆迁户的理解,也取得了李某某的认可,李某某最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示范诉讼实质化解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筑世纪工程,保淮河岸澜”。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项目涉及某镇数个村庄、1000多户的集体土地征收,做好被征地农户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工程项目按期推进尤为重要。本案中,人民法院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放大示范诉讼功能作用,广邀当地被拆迁户一起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参观,把法律释明做到纠纷第一线,实现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为重点工程项目按期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张某某诉某街道办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张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屋出售及租赁协议》,约定村委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将土地出租给张某某,并约定如因征收拆迁,所涉房屋补偿款以及土地补偿款的50%归张某某所有。2022年,因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某街道办与村委会就案涉房屋土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张某某认为,其系实际权利人,村委会无权签订案涉协议,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协议。

化解情况

本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交由盐城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先行协调化解。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盐城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组织张某某、街道办、村委会、拆迁公司进行联合协调,就行政协议和民事纠纷一并进行商讨。最终,该案得到有效化解,张某某主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托盐城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征收拆迁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既要保障项目按期建设,也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并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盐城市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加强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自治组织、企业主体联合协调,不仅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也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最终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王某某诉某自规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在2010年错误将其父母的房屋登记在其叔父名下,侵害了其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在其叔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并登记至自己名下。

化解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涉房产的权属,认定本案确实存在行政登记错误,遂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建议行政机关依职权自行撤销行政登记,并多次组织当事人就行政自纠程序、遗产公证程序、遗产继承登记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多个纠纷一揽子化解,王某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行政自纠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自纠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均应当及时自行纠正。本案中,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勇于担负自我纠错的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自纠程序,以最便捷、最高效的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实现监督依法行政和高效化解矛盾的双重处理效果。同时本案还注重一揽子实质解决纠纷,避免出现衍生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案例八:某公司诉某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承建了某土建施工及辅助施工工程。后该公司将该土建施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赵某,赵某聘用唐某某等人在工地施工。202232日,唐某某在工地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后唐某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

化解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经了解,唐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家属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公司也有协调的意愿,希望尽快平息影响。因此,双方真正矛盾的症结在于劳动保险待遇及赔偿标准。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法律释明及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促成唐某某家属和公司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直接赔偿工伤保险各项待遇80万元,某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运用“穿透式思维”一次性彻底解决所有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并围绕各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一次性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并非仅对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同时还穿透性地针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伤赔偿待遇进行协调,并最终彻底解决纠纷,既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了“民愁”,又促进了企业尽快恢复到正常运营状态,解了“企忧”。

案例九:叶某某诉某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叶某某系陈某某的近亲属。陈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因病去世。叶某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收到申请后,以缺少材料为由答复叶某某不能办理。叶某某不服,认为社保中心故意刁难,属于怠于履职,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社保中心立即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化解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某社保中心负责人当庭向叶某某阐明社保基金支付的各项政策以及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解释需要提交这些材料的原因,还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完善申请资料,告知叶某某等材料齐全后可以再次提起申请。经社保中心负责人的耐心释明,叶某某当庭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社保中心负责人在庭审中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质疑,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当庭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切实把出庭应诉的过程变成充分开展法律释明的过程,并最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庭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理想效果。另经了解,叶某某重新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后,该社保中心已经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彻底实现案结事了。本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释明指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案例十:冷某某诉某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近九十岁的冷某某向110报警,称被王某某推搡倒地。后派出所民警到场进行处置,登记相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派出所对冷某某的报案予以受理,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王某某不予处罚。冷某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不予处罚决定。

化解经过

某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考虑到冷某某年近九十岁行动不便,且本案系邻里纠纷,为将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决定到当地巡回审理。纠纷属地法院就审判场所、设备调试、警务保障等提供了便利,还专门选派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资深法官参与协调工作。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和耐心细致地劝解,冷某某当庭和王某某握手言和,并撤回起诉,一段因琐事破裂的邻里关系得以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与纠纷属地法院加强协作,运用巡回审理方式成功化解行政争议、修复邻里关系的典型案例。纠纷属地法院充分发挥对当地民情、社情较为熟悉的优势,与集中管辖法院积极配合,当面倾听当事人的真实心声,抽丝剥茧剖析纠纷原因,最终促使案件案结事了、邻里握手言和。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既要不畏办大案、办难案,也要用心办“小案”;既要努力实现“案结”,也要注重解开“心结”。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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