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兵 周陈华 费星辰 报道)2018年,经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某科技公司需偿还某混凝土公司货款本息140万元。同时,某混凝土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东台法院判决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就某科技公司对上述调解书项下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混凝土公司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东台法院通过邮寄、短信方式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甚至拒绝交出被查封的汽车。东台法院遂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元,但其仍未履行义务。东台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其亲属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等相关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本案属于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而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负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执罪。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对抗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严惩。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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