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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9 10:49:4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兵 周陈华 费星辰 报道)为全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违反财产报告令,依法追究拒执罪

——某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王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经东台法院调解,某科技公司需偿还某混凝土公司货款本息140万元。同时,某混凝土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东台法院判决王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就某科技公司对上述调解书项下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混凝土公司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东台法院通过邮寄、短信方式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其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甚至拒绝交出被查封的汽车。东台法院遂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元,但其仍未履行义务。东台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其亲属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等相关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而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负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执罪。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对抗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严惩。(东台法院)

隐匿工资规避执行,最终难逃“法网恢恢”

——陈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阜宁法院判决郭某某向陈某某偿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因郭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阜宁法院责令郭某某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义务,但郭某某未予申报且拒绝履行。后,法院发现郭某某在某劳务公司从事海员工作,有工资收入,且工资发放到郭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系其妻弟赵某某的银行卡)。经调查,在该案执行期间,郭某某借用该银行卡共收取工资18691.34元。阜宁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罪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未依法申报财产,且心存侥幸,利用他人银行账户代收工资并自用,以此规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最终,法院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阜宁法院)

父子联手抗拒执行,双双获罪悔不当初

——王某申请执行施某合伙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011月,灌云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施某工程款180余万元及利息。202111月,在王某诉施某合伙协议案中,滨海法院判决施某在受领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后三日内给付王某人民币67万余元及利息。因施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滨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滨海法院向施某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后,施某向滨海法院声称某建设公司尚未向其支付工程款。然而,滨海法院经调查发现,施某已收到工程款70万元,并将其转移至其子施某某银行账户。后,上述钱款被施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滨海法院遂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施某及其子施某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施某某帮助父亲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施某在受领工程款后恶意转移规避执行,并指使其儿子施某某协助转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申请人合法权益。任何企图逃避生效裁判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帮助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将一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滨海法院)

心存侥幸转移拆迁款,被判刑罚悔之晚矣

——张某、黄某、吴某、陈某申请执行蔡某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黄某、吴某、陈某与蔡某民间借贷案,响水法院分别判决蔡某归还四人借款144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蔡某未全部履行义务,原告陆续向响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人黄某向响水法院提供蔡某厂房拆迁线索。经调查,响水法院发现蔡某共获得58万元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已分别于2020827日、1026日转入到蔡某指定的吴某银行卡账户内。蔡某在获取上述补偿款后,优先用于偿还亲友借款、购买车辆等,致使四案判决剩余款项无法执行到位。响水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蔡某拒执犯罪线索。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取得拆迁款后恶意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心存侥幸的后果必是悔不当初。本案中,被执行人蔡某在取得拆迁款后未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将款项转移,属于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为时已晚,最终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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