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某因改善居住条件所需,决定在宅基地新建房屋,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造住宅楼承包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按李某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58.8万元事项。施工过程中,李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双方因房屋建设规格及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停工。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筑公司亦未继续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建筑公司将李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中,李某亦提起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未按图纸施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未完成的违约责任。
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存在当事人提供的图纸不专业、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等情况,实际施工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即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应根据实际成果与图纸或当事人主张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于符合一般居住使用标准,仅影响工艺、美观的微小瑕疵的,属于普通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修复进行完善,或者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修理费;对于实际施工与图纸不一致,能对房屋主体质量产生影响的重大变更,认定为质量问题;仅影响美观和居住感受,未对居住安全质量存在影响的变更,不认定为质量问题;对于施工图纸外的工程,从满足日常生活的合理需要和便利来看有存在的必要性,属于建房施工惯例应当进行的部分,不认为是增项;按照施工惯例不应当进行的,认为是增项,对于认定增项。增项部分应由定作人支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近日,海门法院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维修费用后,由李某支付某建筑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款。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住宅施工合同纠纷中,囿于合同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专业知识有限,双方对建房方案、施工质量标准等大多无详细、明确的约定,导致施工后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不一,产生各种纠纷。
该案双方签订的建房承包协议,只笼统约定了施工的内容,并未约定建房质量标准。依照相关法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的农村自建住宅施工中,所依据的图纸设计随意性较大,部分设计明显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合理需求,且无此类建房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该案质量约定按照建房施工行业惯例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为宜,即符合一般居住使用标准和满足日常生活的合理需要和便利需要进行判断。对超出行业惯例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之外的外观瑕疵责任,由定做方自行承担,较好地平衡了定作人与承揽方的权利义务,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公平的裁判方案。
(海门法院 王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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