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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拖欠货款拒支付 法官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1-12 12:19:14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兵 周陈华 费星辰 报道)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原告追回拖欠已久的货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朱某从原告蒋某处购买一船价值139万元的货物。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年3月,朱某就剩余尾款39万元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在三个月内结清剩余欠款。”后约定还款时间已到,朱某仍有27万元欠款未还。多次追讨无果下,蒋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剩余货款27万元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不影响双方后期合作,相比一纸判决,调解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双方沟通,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承办法官向朱某释明买卖交易中应坚持诚信原则,并告知长期拖欠货款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朱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在一年内分两期支付剩余货款,蒋某也表示后期可继续合作并免除了利息费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约及时给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买卖双方要诚信交易,相互尊重,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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