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件涉土地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涟水县人民法院,对大东法庭处理相关案件的结果表示满意,并送上锦旗表示感谢,称赞道:“从田间地头走进百姓心头。”
一
2024年1月25日,大东法庭收到何某某等20户村民的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违约金、土地复垦费、秋季农事损失费等共50150元。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系列案件。
经审理查明,经第三人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介绍,何某某等20户为甲方、张某为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与《租地协议》,约定甲方将本村某地块3交给乙方用于农业经营,租金每年每亩为900元,租期暂定6年等相关条款。当日,被告即给付原告第一年度租金等各项费用29750元。但第二年便没有再给付原告任何费用。承办人通过仔细调查分析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24233.5元。
二
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将涉案土地划给村民朱某承包经营。2002年朱某因种种原因无力耕种便将这块土地口头流转给同村村民顾某耕种,2019年朱某向顾某要地,后者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大东法庭法官通过多次实地勘验、走访调查,并查找到了当年的《涟水县1999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及审批汇总表》、土地明细账册、缴纳税费明细账本等佐证资料,结合案件实际审理情况,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案涉土地归原告所有,被告顾某于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将土地归还原告。
三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承办人依法调查,从该村2005年农村土地确权账册来看,案涉土地并未登记在原告与被告户下,双方亦认可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在2005年全县土地确权过程中未作确权登记,且从原告户2016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来看,原告户承包的土地地块数及面积并未得到减少,在双方未能提供该村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登记台账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原告享有案涉土地承办经营权的请求。
三面锦旗,是当事人的肯定,也是责任和鞭策。大东法庭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效妥善化解每一起涉土地纠纷,从田间地头走进百姓心头,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左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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