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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中对邻里负面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4-11-07 09:36:25 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陆某与被告成某系邻居关系,2023年以来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口角。2023年10月,被告看到原告在拍摄被告家房子周围情况,遂于双方所在的村民网格微信群中发布了原告拍摄其家中情况的视频,同时对原告该行为进行语音和文字辱骂。原告认为村民网格微信群成员几近满员,被告在该微信群中对其进行辱骂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涉及原告的不文明言论确属过激与不当,该院对被告该行为持批评态度。但被告在微信群针对原告发表的不文明言论是否侵害其名誉权,需结合发言人主观过错、言论发表原因、目的、方式及所引发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告发表上述言论的目的,系阻止原告不再拍摄其家中情况无效后作出的负面评价。该意见表达确有不当之处,但从内容上看为泛泛之谈,缺乏明确的侵权内容和具体的指向。从结果上看,被告不当言论的发布次数、传播范围、影响力,不足以导致案涉微信群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致原告人格受贬损。

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指理性的普通一般人对受害人评价的降低。该案微信群成员均为本村村民、村干部,与原、被告认识多年,对同为村民的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已有一定的了解程度,邻居之间的口角纠纷并不必然导致其他乡邻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该院对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降低并非受害人自我感觉评价的降低,而是指理性的普通一般人对受害人评价的降低。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要遵章守法,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该案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睦邻友好、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事小情帮一把、困难时期拉一把、关键时刻扶一把,提倡邻里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方能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维护村居的幸福安宁。                       

(海门法院 王赟)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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