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私家车车主为了增加收入,纷纷加入网约车司机的阵营。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呢?近期,泰兴法院济川法庭审结一起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2023年9月,严某驾驶的汽车与谢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前前后后共花费13000元,可严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谢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2024年8月,谢某向泰兴法院起诉要求严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损失11000元。
严某诉称,当时购买车辆的时候与汽车销售商讲明是用于跑顺风车。保险是汽车销售商帮其购买的。对方的车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严某驾驶的车辆在该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该司不予赔付。
本案的问题点就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严某正在从事营运行为,而商业险投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严某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上述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能够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严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私家车车主在兼职网约车服务前,需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投保相应险种的商业险。如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泰兴法院 许昕)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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