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执前督促程序,促使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顺利履行,督促被申请人在执行前履行义务,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礼诉被告周某、孙某成、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其中判决孙某成赔偿孙某礼29709元,与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相抵冲后,由孙某成支付孙某礼13087元、支付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16622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某成始终未向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履行法律义务,故某财产保险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收到申请材料后并没有对孙某成采取强制手段,而是探索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及时联系孙某成,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可能会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孙某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提出愿意履行,在法官的协调下,孙某成当场履行16622元。
下一步,建湖法院将继续加强执前督促工作,将纠纷解决由“强制执行”向“主动履行”转变,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式,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便利,真正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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