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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规范

发布时间:2024-10-25 17:18:41 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进行了判决,认为2022831日某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某保险公司员工发送需变更的被保险人名单图片,该名单包含赵某某,但因名单有出入且没有新增加人员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身份,某保险公司员工要求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被保险人名单及身份信息,并加盖某塑料制品公司印章向某保险公司员工提交。但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95日才重新按照某保险公司员工的要求提交加盖某塑料制品公司印章的《非车险批改申请书》,并在微信中发送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图片,某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及时处理,变更后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于202296日生效。某保险公司的审批行为符合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条款的约定,赵某某于202294日发生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故某塑料制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某塑料制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某塑料制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某保险公司出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双方对保险事项达成合意,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涉保险项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5条明确约定了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流程,某塑料制品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中的流程申请变更被保险人。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2022831日向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戴某某发送的“2022830日投保人员更新”图片记载有“赵某某”及手机号码,戴某某当日回复称其发送的名单与现有名单差距较大,要求对方填写批改申请书明确名单增减对象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某塑料制品公司发送的人员更新信息存在被保险人员增减的情形,涉及对替换人员或新增人员是否承保以及保险期限的确定与衔接问题,因而仍应以双方确认并形成合意作为前提。某塑料制品公司虽于2022831日发送最新人员名单,但该名单仅记载有关人员姓名及手机号码,某保险公司对此未予确认且要求某塑料制品公司明确增减对象并填写身份证号码,但某塑料制品公司直到案涉事故发生后才向某保险公司发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据此,某塑料制品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增减人员信息,其主张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四条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不足。综上,一审及二审法院对某塑料制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均予以了驳回。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彭建平)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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