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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知假买假,“碰瓷式维权”?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5:46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简介:202356日,高某某通过快手平台在某店铺购买“虎头蜂白酒”2瓶,支付价款2300元。该商品外盒包装上的标识标注(摘要):品名:某品牌虎蜂酒,配料:特香型白酒、虎头蜂。高某某于202359日签收商品。随即以案涉产品配料中“虎头蜂”不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和“食药同源”食品名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000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店铺销售的虎蜂酒将虎头蜂作为食品原料制成酒饮食品,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为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高某某主张案涉虎蜂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由成立,故对其主张商家退还货款23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高某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立法本意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因在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受立法保护的对象应该限于普通消费者,且消费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消费者身份和生活消费目的这两项要件,一般人不应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而利用法律规范。本案中,高某某近年来先后100多次提起诉讼进行惩罚性赔偿金的索赔,其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性赔偿以牟取经济利益,而并非为生活消费之需要。高某某持续、反复索取赔偿的行为并不会使其处于信息劣势,故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目的正当性,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司法实践中,既应兼顾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规范,也要兼顾稳定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正当性及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应当纳入裁判的综合考量。若将知假买假人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则违背立法本意。此种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从市场秩序平稳运行角度来看,打假是通过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消协等单位举报、投诉方式,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是一种有益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公益之举。而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却是受惩罚性赔偿的高额回报的驱动,多次大量购买缺陷产品,再从中谋取高额赔偿,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打铁还需自身硬”,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经常购买的“问题产品”需要有清醒的认识,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查自纠、立行立改,从源头杜绝给“职业打假人”提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土壤;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还需继续加强监管审批,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禁止生产、流通,对于已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检查、处罚。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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