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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法院:借款纠纷一波三折,终落幕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1:11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兵 周陈华 费星辰 报道)“我现在向你宣布:从现在起,这个房屋所在的空间为你所有,任何人没有得到你的允许,不得进入……”929日,在建湖县新世纪花园小区里,建湖法院在强制迁让完毕一处房屋后,执行法官李乃春告知房屋买受人树某,“这个房子现在开始,就是你的了!”

对于树某而言,在司法拍卖网站上以较低的价格,竞拍到这一处房产,也是“捡漏”的好事情。她介绍道:“孩子正在上小学,拍卖房也处于附近一所不错的学校的施教区。而且房屋的成交价格比市场价低了一截。”

有人欢喜有人愁。对于房屋的原主人夏某而言,当天的强制执行无异于当头一棒。尽管一个多月前就收到了执行人员张贴在大门上的“通知书”,他也提前做了一些腾房的准备,但是真正看到执行人员上门执行,他依然不停地陈述着自己不肯迁让的理由。

李乃春告诉笔者,早在2017年,夏某向邱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和收条,双方还将登记在夏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新世纪花园的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在案件的原审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20184月达成了调解协议,夏某分期偿还本金1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夏某没有按照承诺履行。邱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新世纪花园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竞拍成功,成交价为58万元!

后来,夏某对调解书不服,向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调解书存在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情形,系一方当事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借款金额方式,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获取,于是出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检察建议。经建湖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乃春说。

再审过程中,夏某表示,他向邱某借款,存在套路贷的情形,所借的15万元中,扣除中介费1.5万元、首月利息0.6万元、公证费0.15万元和保证金0.5万元,实际到手12.25万元。同时夏某认为,邱某已经构成犯罪,所以他拒绝还款。

邱某的代理人出庭表示,夏某实际借款金额是15万元,中介费、公证费和保证金都是他自愿承担的,“请求法院维持原调解书。”

最终,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认定:夏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是12.25万元,同时“尽管邱某等人后来因为其他行为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是他和夏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刑事判决中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邱某和夏某的借款行为在刑事判决中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所以,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先前的民事调解书;夏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某支付借款本金12.25万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已经竞拍落槌的司法拍卖自然就被撤销了。今年6月份,该处房产再一次挂网上拍。只是,今非昔比。如今的房产行情和两三年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了。加上该房产地处城边,意向人群不是很多,所以一拍流拍、二拍流拍,最终是在变卖程序中,被买受人树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竞得。“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一拍的起拍价是评估价的七折,进入二拍,价格又在七折的基础上再打八折,这样算下来,就是评估价的五点六折。”李乃春说。“从一开始能拍卖到58万元,到现在只能拍卖到31万元,这个巨大的落差,放在谁的身上都难接受。所以,对于夏某,我们还是希望能尽可能劝导他。”

在强制迁让现场,面对执行人员的明理释法,夏某的情绪逐渐平静了下来,经过这么多年的“折腾”,他应该是明白了很多事情。最终他很配合地跟着执行人员,回到了建湖法院执行局谈话室。在这里,执行人员继续和他进行沟通交流,对接下来的相关室内财物、个人物品的处置,安置费的处理,以及对夏某临时居住地的安排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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