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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拒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成立否?

发布时间:2024-10-16 09:40:25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051月登记结婚。200511月,李某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由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3月开始分居,张小某一直在张某处生活。2023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张小某由张某抚养。审理中,张某否认与张小某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交了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拒绝继续抚养张小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并返还抚养费。

裁判结果:盐城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李某婚后生育的孩子张小某,张某否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李某虽对张某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李某拒绝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认定张某与张小某的亲子关系不成立。由此,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给张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在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的同时,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张某抚养张小某已近16年,尤其是分居后对张小某的抚养费用支出以及张小某的受教育阶段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张某20万元。

法官说法: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但抚养义务确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双方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若父亲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父亲与孩子之间因婚姻家庭而形成的教育抚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而亲子血缘关系的认定又依赖亲子鉴定这一医学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离婚诉讼中,父或母一方举证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是必要的。若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可以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现实生活中存在“喜当爹”现象,有的在结婚不久即发现,有的则时隔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被发现,此时男方要面对自己作为“父亲”“丈夫”遭受的双重背叛。若确定男方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则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男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孩子抚养费用支出、本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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