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肖于2022年相识并恋爱,2023年元旦双方订婚,小王家通过媒人向小肖转账支付了礼金168000元。收到礼金后,小肖将其中的100000元转账给自己的母亲。然而,订婚后两人矛盾却越来越多,小王认为两人无法继续相处下去,于是提出退婚,并要求小肖返还收取的礼金。小王表示,其和小肖订婚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因性格不合不能结婚,小肖应当将礼金返还。小肖则认为,小王主动悔婚导致双方未能结婚,给其造成了精神打击。彩礼可以退还,但小王视婚姻为儿戏,给小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小王应当进行精神赔偿。
裁判结果: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小王通过媒人向小肖给付了结婚礼金,小肖收取后又向自己的母亲转账支付了部分礼金,因此小肖家实际接收了礼金。现原、被告未能结婚,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悔婚并给被告造成损害,要求精神赔偿,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主动解除婚约,系原、被告未能结婚的直接原因,因此为平衡双方利益,靖江法院酌情确定小肖及其母亲返还小王彩礼1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我国法律,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一旦一方违反婚约的,不能要求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方不与女方结婚并要求退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返还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对于男方悔婚的案件,对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结婚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大小的判断,成为确定具体金额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女方对于男方未能与之结婚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当尽可能地全额退还。在女方对于未能结婚主观无过错,而男方悔婚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男方悔婚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应酌情对主动悔婚的男方主张返还的彩礼的金额酌情减少。
(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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