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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开区人民法院:雇员非工作时间死亡引纠纷 诉前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4-10-15 11:18:35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某公司代表将一面印有“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 公正司法 热情服务”的锦旗送至盐城经开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调解员李甲顺妥善化解一起侵权纠纷点赞。

基本案情:202391日,原告父亲王某某到被告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从事地下车库保洁业务工作。某天上午班结束后,王某某未直接下班回家,而是选择在地下室午休。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王某某死亡后,其家属与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产生纠纷,后王某某家属诉至经开区法院。

为妥善快速处理纠纷,经开区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耐心介绍非诉解纷优势,并引导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经开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李甲顺知悉该纠纷后,立马联系双方到场调解,向双方释法析理。

“我父亲上班上得好好的,突然没了,他们(被告公司)必须赔偿!”在经开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室内,王某某的家属痛斥被告公司。

“我们要求赔偿75万元。”调解过程中,王某某的家属认为死者系该公司员工,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无法按工伤死亡进行赔偿,但公司作为雇佣方也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公司最多补偿你们10万元丧葬费。事发当天他已经下班了,是王某某自己留在地下室午休,才导致突发疾病无人知晓的。而且他应聘时用假身份证,按实际年龄我公司根本不会雇佣原告父亲。”对于王某某家属提出的诉求,公司负责人也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协商不下,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争执。

“刘总,您能否再多加一点赔偿金。王某某隐瞒年龄是他错在先,但是在聘用时贵公司审核不细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调解员李甲顺一方面耐心做该公司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向家属们讲解王某某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不属于工伤范畴,且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几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24万元,公司负责人当场支付,原告当即撤回起诉,这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盐城中院 周陈华 费星辰)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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