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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能否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或者折价款

发布时间:2024-10-15 09:52:38 来源:中国报道

【案情】

2022年8月10日,甲物流公司与乙实业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乙实业公司委托甲物流公司为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2022年10月28日,乙实业公司委托甲物流公司将其所有的690桶食用油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被告詹某某。但因其他纠纷,被告詹某某暂未向乙实业公司付款。甲物流公司认为,被告詹某某未经甲物流公司及乙实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食用油占有,并拒绝向甲物流公司返还的行为侵害了甲物流公司的合法占有权,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詹某某返还690桶食用油或者支付折价款。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物流公司在交付案涉690桶食用油后,是否有权利要求詹某某返还货物或支付折价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詹某某占有的690桶食用油系乙实业公司所有,而乙实业公司委托甲物流公司运输该货物,甲物流公司即取得该690桶食用油的合法占有权,故甲物流公司有权要求詹某某返还货物或支付折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物流公司在交付完案涉690桶食用油后,即完成了运输合同义务,至此甲物流公司失去货物的合法占用权利。甲物流公司请求詹某某返还案涉货物或支付折价款无法律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本案中,詹某某与乙实业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乙实业公司与甲物流公司之间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甲物流公司将案涉货物交付给詹某某是基于其与乙实业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詹某某受领甲物流公司的交付是基于其与乙实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甲物流公司将案涉货物交付给詹某某,其已履行完毕与乙实业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詹某某基于其买卖合同关系占有案涉货物,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其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而言,詹某某、乙实业公司与甲物流公司之间系不同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而詹某某与甲物流公司之间并无以案涉货物为标的合同关系。因此,甲物流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不能主张基于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即使詹某某未履行货款而违约,违约责任也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综上,甲物流公司无权要求詹某某返还货物或支付折价款。

(盱眙县人民法院 赵考淼)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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