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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以排除执行

发布时间:2024-10-15 09:50:12 来源:中国报道

2023年9月,海门法院判令沈阳某置业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支付原告江苏某能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因该公司未自觉履行,2024年3月江苏某能源公司向海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3日,海门法院向某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置业公司某账号内的存款96462元协助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次日,该行即协助扣划成功。

崔某、王某原系置业公司的职工。2022年5月26日,当地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崔某、王某的生育津贴44101.44元、42884.63元汇入置业公司开设在某银行账号内。

2024年2月29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就崔某、王某与置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置业公司支付原告崔某、王某生育津贴44101.44元、42884.63元。该案审理中,置业公司曾辩称同意支付生育津贴,但因账户被司法查封无法支付。

2024年8月,崔某、王某得知被扣划的公司账户内有其生育津贴后,立即向海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执行裁定对公司账户的冻结扣划措施,并将已划扣生育津贴分别返还。

海门法院经审查认为, 崔某、王某主张置业公司被扣划的银行账户内44101.44元、42884.63元资金实为其生育津贴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44101.44元、42884.63元为崔某、王某的生育津贴,该款性质特殊,属于由医保经办机构经用人单位发放给女职工因休产假等获得的专项工资性补偿。案涉生育津贴的所有权属于崔某、王某,可以排除冻结和执行。案外人崔某、王某的异议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时裁定:中止对置业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账号内属于崔某、王某所有的44101.44元、42884.63元生育津贴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某能源公司经法律释明后,亦及时表示认可法院的上述审查裁定。

法官点评:

因货币为种类物,原则上货币的占有即可认定为所有,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但如争议货币能特定化时,则不应以占有状态来确定货币的所有权人,此为特殊例外情形。

该案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置业公司名下账户内争议款项能否特定化。崔某、王某提交的社保机构生育津贴发放记录、劳动争议纠纷生效判决书以及争议货币银行流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执行公司账户中争议货币系案外人崔某、王某的生育津贴。该生育津贴能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款项相区分。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发放给女职工。在用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如被执行冻结、扣划的款项确属女职工生育津贴,应支持女职工所提的案外人异议,从而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海门法院 张玉梅)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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